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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什么要实施CDM及我国在CDM问题上的基本态度
我国一直在认真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积极促进“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并于2002年8月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环境保护一直以来就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资金,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政府长期坚持的战略目标。而实施CDM项目,在帮助附件一缔约方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其减排温室气体承诺的同时,可以通过先进和适用技术的引进促进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种双赢的活动。
我国强调CDM项目必须同时满足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CDM项目产生的经核证减排量只能是附件1缔约方国内减排量的补充,并且CDM的基准线应建立在项目水平。我国倡导CDM项目在附件1和非附件1双边之间举行,对单边项目和在CDM项目中引入碳汇项目持谨慎态度。2004年7月1日我国政府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CDM实施的优先领域,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实施程序,以及其它相关安排。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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